工商事务指南

公司注册注意事项

需要慎重确定公司的经营范围
注册一个新公司,需要认真考虑经营范围如何表述。经营范围要全面覆盖公司的业务范围。如果公司超范围经营,一方面可能被工商部门处罚,另一方面可能因无法从税务部门取得相应的发票类型而影响业务。如果在公司成立之后增加经营范围,则需要变更营业执照、代码证、国税证、地税证等,不但工作量大,而且需要耗费较长的审批时间。

各股东所占股份比例的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为了加强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对平价或低价转让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依法核定计税依据。因此,如果公司在成立后变更股东,或股份比例,手续将比较复杂,且可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人代表的人选问题
法人代表不一定是股东(投资人),可以是员工,由股东会聘用任命即可。

广州企业(公司)注销流程

企业注销概要:
一、注销国税税务登记;
二、注销地税税务登记
三、工商局公司清算组备案
四、在报纸上刊登注销公告
五、银行账号注销
六、注销工商登记(营业执照)
七、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

具体流程中需要提供资料情况如下:

     一、 注销国、地税税务登记证
     1、国、地税税务登记证
     2、所有国、地税有关材料
     3、公章
     注:一般要求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最后三年的清税报告;并需要查看公司帐册、凭证等资料

     二、公司清算组备案
     1、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

执行董事是否一定要担任法人代表?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而第五十一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依照上述规定,执行董事必须是经理,而法人代表必须由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因此,执行董事必定是经理和法人代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只能按出资比例分红?

答: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红。
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可以看出,新公司法将过去对有限责任公司利益分配的强制性规定改为了任意性规定,即在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形下,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 利。同时将优先认缴出资权具体化,即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当然这也是可以通过全体股东一致约定而予以排除的任意性条款。这体现了新公司法充分尊重当 事人依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权益的意愿。

这里存在另一个问题是:何谓“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公司法并未明确。是否必须为书面约定,还是口头约定亦可?是否在约定达成后,任意 一个股东不同意该约定,该约定就自行失效呢?还是说只要大家都在章程或协议上签字了,就不得反悔了呢?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在约定不生效的情况下,红利应当 按照什么原则进行分配?是直接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还是全体股东再商讨新的方案,如果达不成共识,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全体股东再商讨新方案的期限为多久? 过了期限仍没有达成共识的,是否就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这些问题都有待将来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公司名称核准时对字号的限制

公司字号不能与同行业其它企业重复。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字号的具体含义,不能存在与经营特点不符的暗示。
例如,客户委托核名“广州市猎头管理咨询公司”,经核查没有重复,但最终被工商局驳回,理由是“该字号存在与经营特点不符的暗示”。
工商局的审批人员认为“猎头”暗示这个企业是从事“猎头”或“招聘”等业务,而企业没有取得人才中介许可,故不予批准。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保障常驻活动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交流,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外国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相关联络业务的派出机构。代表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外国企业承担。
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但是,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条约或两国政府协议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代表机构的合法权益和正当业务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第四条  代表机构及其成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代表机构业务活动。      

第五条  代表机构的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

     为了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

 第一条 本规定中投资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申请设立投资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已获得批准,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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