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税范围
物业税是向本港土地及/或建筑物的拥有人(「业主」)所征收的税项,
计算办法是将物业的应评税净值以标准税率计税。2002/03 课税年度的标准税率是
15%,2003/04 课税年度是15.5%,由2004/05 至2007/08 课税年度是16%,而由2008/09
课税年度起是15%。
缴交物业税的业主可获宽减 2007/08 年度最后评税75%的税款, 每宗个
案以,000 为上限。
评税基准
物业的应评税值是根据为换取物业的使用权而付出的代价而厘定。代价包
括已收或应收的租金总额、为楼宇使用权而支付的许可证费用、整笔顶手费、支付予业
主的服务费和管理费、以及由住客支付的修理费等。物业的应评税净值,是以应评税值
(扣除业主同意缴付及支付的差饷和不能追回的租金后)减去20%作为法定的修葺及支
出方面的免税额后所得出的数目,其他费用如地租及管理费都是不能扣除的。曾作不能
追回租金扣除而其后收回的款额,须在收回的年度视作代价计算。
供业主用作商业用途的物业
法团在香港出租物业,会被视为在本港经营业务,而须就其物业收入缴纳
利得税。不过,如来自应课物业税的收入已包括在纳税人所得的利润内评定利得税,或
物业由业主自用,以赚取此等利润,则已缴付的物业税会用作抵销应缴付的利得税。多
缴的物业税将获退回。除上述安排外,在本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法团,则可以书
面向税务局局长申请豁免缴付可从利得税内抵销的物业税。
个人入息课税
甚么是个人入息课税及这计税方法如何能减轻税务负担
《税务条例》规定,在每一个课税年度内可征收3 种不同的直接税,包括
利得税、薪俸税及物业税。通常在香港居住的人士可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法计税以减
轻其税务负担。根据个人入息课税计税方法,从上述来源赚取的入息经合计后,可扣除
以下各项:-
(1) 为获取物业出租收入而借款所须支付的利息(可扣除的利息不得超
过每一出租物业的应评税净值),
(2) 认可慈善捐款(最高扣除额2008/09 课税年度起是用以计算个人入
息课税的入息总额的35%,由2003/04 至2007/08 课税年度是25%,
而2002/03 年度则是10%),
(3) 长者住宿照顾开支,
(4) 居所贷款利息,
(5) 以雇员身份参加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所作的强制性供款,
(6) 参加认可职业退休计划所作的供款,
(7) 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生意上的亏损,
(8) 按个人入息课税方法计税下承前各年度的亏损,及
(9) 个人免税额(请参看薪俸税免税额一栏)。
扣除后的余额将会按累进税率(与薪俸税的税率相同)计税。各项入息已
缴的税款,可在个人入息课税应缴税额内扣除。如果已缴税款总额超过按个人入息课税
方法所征收的税款,多缴的数目将会予以发还。
缴交个人入息课税的个别人士可获宽减 2007/08 年度最后评税75%的税
款,每宗个案以,000 为上限(2006/07 年度则宽减50%的税款,每宗个案以,000
为上限)。
甚么人士可以选择个人入息课税
每个人倘能符合下述条件,便可选择个人入息课税:-
(1) 他/她必须年满18 岁或以上,或未满18 岁而父母双亡;及
(2) 该名人士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临时居民,或如属已婚,其配偶为香
港永久性居民或临时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