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一、产品销售的账务处理
(一)产品对外销售
企业对外销售的产品,应交纳的消费税,通过 “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 科目核算。
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消费税,借: “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 科目,贷: “ 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 科目,退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例如:广州市某摩托集团公司 2003 年 2 月销售摩托车 100 部,每部售价 2 万元(不含增值税),货款未收。摩托车每部成本为 1 万元;适用消费税率
10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100×20000×17 %= 340000 (元)
应交纳的消费税= 100×20000×10 %= 200000 (元)
① 借:应收账款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②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00000
贷: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200000
③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0
贷:产成品 1000000

(二)以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抵偿债务等的账务处理

企业以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的,应按售价,记入 “ 物资采购 ” 、 “ 库存商品 ” 等科目的借方,记入 “ 库存商品 ”
科目的贷方;以应税消费品抵偿债务的,按销售价格记入 “ 应付账款 ” 等科目的借方,记入 “ 库存商品 ” 科目贷方。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消费税借: “
物资采购 ” 、 “ 库存商品 ” 、 “ 应付账款 ” 等科目、贷: “ 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 科目。

二、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企业将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或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行为,在税法上属于视同销售,按规定应该计算消费税,会计处理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产成品科目。对于视同销售,会计上可以不作收入处理,直接按成本结转,但必须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缴纳税款。同时,在这里,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交消费税,借: “ 长期股权投资 ” 、 “ 固定资产 ” 、 “ 在建工程 ” 、 “ 营业外支出 ” 、 “ 管理费用 ” 、 “
应付福利费 ” 、 “ 应付工资 ” 、 “ 营业费用 ” 等科目,贷: “ 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 科目。

例如:某汽车制造企业, 2003 年 3 月将自产的一辆汽车用于在建工程,同类汽车销售价为 30 万元,该汽车成本为 20 万元,适用消费税税率为 5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应交纳的消费税= 300000×5 %= 15000 (元)
应交增值税= 300000×17 %= 51000 (元)
借:在建工程 266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15000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和外购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1.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将按规定计算的应代扣消费税税款金额借: “ 应收账款 ” 、 “ 银行存款 ” 等科目,贷: “ 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 科目。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委托方应将被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 “ 委托加工物资 ”
、 “ 生产成本 ” 等科目,贷: “ 应付账款 ” 、 “ 银行存款 ”
等科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收代交的消费税款,借: “ 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 科目,贷:
“ 应收账款 ” 、 “ 银行存款 ” 等科目。
委托加工收回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产品,如果改变用途,应将改变用途部分所应负担的消费税从 “ 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 科目的借方转出。

2. 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按所含税额,借: “ 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 科目,贷: “ 银行存款 ”
等科目,用于其他方面或直接对外销售的,不得抵扣,其消费税计入成本。
外购应税消费品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过程中,如改变用途,应将改变用途的部分所负担的消费税从 “ 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
科目的借方转出。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其交纳的消费税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

四、出口产品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1.
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出口后如发生退关或退货,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计缴消费税。

2. 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时,按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
( 1 )属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交消费税税额,借: “ 应收账款 ” 科目,贷: “ 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 科目。
应税消费品出口收到外贸企业退回的税金,借: “ 银行存款 ” 科目,贷: “ 应收账款 ” 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将应税消费品出口后,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生产企业交纳的消费税,借: “ 银行存款 ” 科目,贷: “ 应付账款 ”
科目。将此项税金退还生产企业时,借: “ 应付账款 ” 科目,贷: “ 银行存款 ” 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借: “ 应收账款 ——
应收生产企业消费税 ” 科目,贷: “ 银行存款 ” 科目,收到生产企业退还的税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 2
)属于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其交纳的消费税视同销售处理。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在应税消费品报关出口后申请退税时,借: “
应收补贴款 ” 科目,贷: “ 主营业务成本 ” 科目。实际收到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回的税金,借: “ 银行存款 ” 科目,贷: “ 应收补贴款 ”
科目。发生退关或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五、包装物销售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随同产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的账务处理是,借: “ 其他业务支出 ” 科目,贷: “ 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
科目。企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 “ 其他应付款 ” 等科目,贷: “ 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 科目。

六、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以及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企业,在营业收入实现时,按应交消费税税额,借: “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 等科目,贷: “ 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 科目。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因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金银首饰的,其应交的消费税,借: “
其他业务支出 ” 等科目;贷: “ 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 科目;以其他方式代销金银首饰的,其交纳的消费税等,借: “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
等科目,贷: “ 应交款金 —— 应交消费税 ” 科目。
金银首饰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赠送、赞助、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于物资移送时,按应交纳消费税,借: “ 营业外支出 ” 、 “ 营业费用
” 、 “ 应付福利费 ” 、 “ 应付工资 ” 等科目,贷: “ 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 科目。
随同金银首饰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 “ 其他业务支出 ” 科目,贷: “ 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 科目。

七、上交消费税及退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按期交纳消费税时,借: “ 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 科目,贷: “ 银行存款 ”
科目。企业交纳消费税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而收到税务机关的退税时,借: “ 银行存款 ” 科目,贷: “ 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 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