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货销售中的增值税如何计算

财税( 2002 )第 29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
4 %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 4
%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 4 %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 执行。

2 、相关政策连接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16 条第 1 款第 8 项规定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31 条第 3 款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16 条第一款第 ( 八 )
项所称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本细则第八条所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即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3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中关于“自己”的界定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8 条第 2 款规定 中的其他个人 ;

4 )财税( 1994 )第 26 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第 10 条规定: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 6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5 )关于财税( 1994 )第 26 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第 10
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的界定:

国税函发( 1995 )第 28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第 10 条明确规定: :

" 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 " 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 一 ) 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 二 ) 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 , 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 三 ) 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 , 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 , 均应按 6% 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综合以上政策法规,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 6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不同时符合 " 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 " 规定的三个条件的旧货,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 , 均应按
6% 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即视同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缴纳增值税。

3 、政策分析

根据 财税( 2002 )第 29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

1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除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外,不征增值税;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如果售价超过原值,按照
4 %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

2 ) 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无论售价是否超过原值,均按照 4 %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 )除去旧机动车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所有其他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如果售价超过原值,按照 4
%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与个人政策相同)

4 )旧货经营单位销售除自己使用过的除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外的旧货 , 按 4 %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5) 其他纳税人销售除自己使用过的除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外的固定资产,只要不符合 国税函发( 1995 )第 288 号中规定的三个条件,就要按照
4 %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 、特别提示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除三种特殊商品外不征收增值税;

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 4 %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个人和除旧机动车经营单位以外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如果售价超过原值,按照 4
%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

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所经营的旧货 , 按 4 %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 1994 )第 26 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第 10 条没有明文作废,所以与 财税( 2002 )第 29
号并行执行,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外的固定资产要注意 财税( 1994 )第 26 号中免税的条件;
即要注意使所销售的固定资产符合 国税函发( 1995 )第 288 号中规定免税的固定资产的三个条件;

应纳增值税计算公式:销售价 / ( 1+4% ) *4%*50%

除纳税人自己购置的固定资产在使用后销售时应纳税,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包括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在作为固定资产入帐后,使用一段时间后再销售,如不符合
国税函发( 1995 )第 288 号规定免税的固定资产的三个条件; 也要按照 4%
的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如果未使用直接销售,则按照销售一般货物税率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货物,包括原材料等货物,按照 17% (一般纳税人)或 6% (小规模纳税人)或 4%
(商业类型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