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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私营独资商业企业原为小规模纳税人,执行的增值税率为4%,于今年7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执行17%的增值税率。原库存商品计价是按“进价+进项税”入库,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原库存商品需要调整吗?会计上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1995年6月2日国税函发[1995]2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的规定,新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得计算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所以原库存商品不需要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