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的实施商事登记改革的地区为试点地区。除试点地区外的,广州市内其他地区为非试点地区。商事主体(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由非试点地区迁入试点地区、由试点地区迁出至非试点地区、在试点地区间迁移适用本操作指引:

一、因由非试点地区迁入试点地区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商事主体由非试点地区迁入试点地区,除按照《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事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穗工商企字〔2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变更(备案)申请书》或《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申请书》,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办理主营项目类别登记;

(二)企业可同时办理经营场所变动备案;其中,涉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的应同时或先予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章程、合伙协议、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等文件中记载的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进行查询),备案经营场所需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二、因由试点地区迁出至非试点地区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迁出试点地区申请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除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09〕83号)、《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第118号)、《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2011〕第201号)等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未备案实收资本的,应同时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二)迁移后登记机关不再备案经营场所。迁移前已备案经营场所的企业,须在经营场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按设立登记办理;

(三)企业法人章程、合伙协议、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等文件中记载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三、因在试点地区间迁移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商事主体在试点地区间迁移,按照《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事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穗工商企字〔2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变更(备案)申请书》或《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申请书》,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外,同时可申请办理以下登记:

(一)企业可同时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变动备案;其中,涉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的应同时或先予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章程、合伙协议、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等文件中记载的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进行查询),备案经营场所需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二)迁移后因住所与经营场所不在同一行政辖区(区、县级市),登记机关不再备案有关经营场所。企业须在备案的经营场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按设立登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