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称有效期
预先核准的名称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届满,预先核准的名称失效。
预先核准的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进行转让。

(二)名称延期
预先核准的名称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人可以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名称登记机关提出名称延期申请。
申请名称延期应由全体投资人签署《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延期申请表》,有效期延长6个月,期满后不再延长。            

(三)名称注销
1.申请人可以在名称有效期内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预先核准名称。申请注销名称时应当提交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名称注销申请表》并同时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及其附件《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2.名称预先核准后,登记管辖机关因申请人改变拟设企业登记事项而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向原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预先核准的名称,名称注销程序依照前款规定。
名称注销后,申请人应向变更后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关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四) 补发名称核准通知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丢失的应当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提交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补发申请表》。

(五) 变更投资人
申请设立(变更)登记的投资人与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投资人有变化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①投资人部分变化的,应当提交由全体投资人(包括变更前和变更后的投资人)签署的《已核准名称企业信息调整申请表》,同时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及其附件《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全体投资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②投资人不具备投资资格的,应当退出或更换投资人。
③使用投资人姓名作为企业名称字号的,该投资人退出投资的,应当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六)已核准名称企业信息调整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预核名称的主营业务、投资人或字号许可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可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企业信息调整。
申请已核准名称企业信息调整的,申请人应当向名称登记机关提交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已核准名称企业信息调整申请表》。因投资人部分改变申请调整信息的,申请人还应同时缴回《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字号许可方式改变的还应重新提交授权(许可)文件。

特别提请注意:全体投资人发生变化的,或因前述信息调整导致企业名称构成发生变化的或导致同行业内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登记机关不予调整企业信息,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