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规程

税务机关受理
  
(一)受理要求
  
受理岗位在接收纳税人的申请资料时,应检查基本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核对征管软件中的资料是否与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一致,对不一致的,不予受理,退回纳税人,并通过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后再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征管软件打印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纳税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连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理须如》(附表二)一并交纳税人。
  
(二)征收部门应于受理当日下午下班前将纳税人递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转交管理部门。
  

税务机关审批
  

(一)审批权限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终审权在各区、县级市税务机关。
个体经营者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权限集中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二)审批时限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个体经营者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三)约谈、实地审核内容
  
管理部门在收到纳税人的认定申请基本资料后,派2名以上税务人员(含2名)进行实地审核,并在征管软件上录入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对新办的商贸企业,税务人员还应与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出资人、主管财务人员以及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人员)约谈(可与实地审核同时进行);对新办工业企业,税务人员可仅与法定代表人及主管财务人员约谈。约谈、审核后,需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约谈记录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调查审批表》。
  
约谈、实地审核内容包括:
  
1.纳税人备查资料是否齐全。
  
2.税务登记资料是否真实。以征管软件打印的纳税人资料卡信息为基础,核实征管软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下信息与纳税人相关证照的内容是否一致,与纳税人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1)纳税人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与征管软件登记的经营地址一致;
  
(2)纳税人实际经营方式是否与征管软件登记的工商业资格一致;
  
(3)财务负责人、财务人员的实际情况是否与其在我局征管软件登记的资料一致。
  
3.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会计核算健全”是指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应具备以下的条件:
  
(1)有完善的财务机构,会计和出纳应分别设置,财务人员持有从业资格证;
  
(2)有完善的核算体系,能够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会计准则》以及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簿,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
  
(3)会计人员熟悉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能够按照增值税会计核算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4.纳税人经营情况。
  
(1)是否属于无经营场所、无经营资金、无经营人员的“三无”企业。其中:对生产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生产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对大中型商贸企业要特别核实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账户及企业人数。
  
(2)是否有严重的偷、骗、抗税行为。
  
(3)是否存在连续3个月未有纳税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而无正当理由的情况。
  
(4)是否全部销售免税货物。
  

(四)审核结果处理
  
1.给予认定。
  
(1)辅导期认定。对符合第五条第二款以及第六条第九款、第十款条件的纳税人,以及除第六条 第四款外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进入纳税辅导期(不少于6个月)管理。
  
(2)正式认定。除上述进行辅导期认定的纳税人外,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其他纳税人,直接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初次设定为6个月(在征管软件“暂认定一般纳税人”进行处理)。纳税辅导期期满前1个月,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本条第三款的内容重新进行约谈、实地审核,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①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②约谈、实地审核的结果正常;
  
③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④纳税人能够准确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6个月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如果延期期满后仍有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情况,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2.变更后给予认定。
纳税人实际经营地址等申请认定事项发生变化但未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后即可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给予认定限期改正。对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但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给予认定,同时要求纳税人限期改正。
  
4.不予认定。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提供虚假认定资料(包括第九条第二款及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八款、第十款和第十一款等资料);
  
(2)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政策另有规定者除外);
  
(3)无经营场所、无经营资金、无经营人员的“三无”企业;
  
(4)有严重的偷、骗、抗税行为;
  
(5)连续3个月未有纳税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而无正当理由;
  
(6)全部销售免税货物(政策另有规定者除外)。
  

(五)审核程序
  
1.管理部门管理岗人员经约谈、实地调查初审,由被调查的纳税人签具意见后,出具初审意见,报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不同意认定的,要说明原因、理由。
  
2.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管理岗经办人填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约谈记录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调查审批表》的初审意见加具复审意见,报税政部门。对不同意认定的,要说明原因、理由。
  
3.税政部门终审后,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批复书》(附表五),将认定资料和一份认定批复书归档,另一份认定批复书送征收部门回复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满,正式一般纳税人的审批,比照上述审核程序进行。